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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6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停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王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638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国际科技大厦)292号、294号商铺,288号8-9层。负责人:罗敏,行长。被执行人:王停飞,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停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xx号(权证号码:C**)之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如案未了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七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石洁琼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