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6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兵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6234号罪犯申兵,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丽莲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兵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4000元。被告人申兵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7月23日以(2010)浙丽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申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申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兵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至2025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