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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5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丰金属压型板有限公司与王宝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丰金属压型板有限公司,王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50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丰金属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洇溜镇苏庄子村东102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树波,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宝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丰金属压型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宝国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成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