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刘某某,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秀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