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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唐山先恒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先恒商贸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先恒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怀平,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道仁,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山先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宝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一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