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执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广明、李明纺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广明,李明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保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刘广明。被申请人李明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3-04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0日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广明名下的冀F×××××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