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蔡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蔡某某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人民币1392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安顺某某公司持有人民币515000元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安顺某某公司持有人民币515000元的股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蔡某某所有。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和支付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忠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罗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