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与金延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金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驻地。负责人孙传平,支行长。被执行人金延良,农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旧店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延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代 蕾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