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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齐吉林与李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吉林,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610号申请执行人:齐吉林。被执行人:李峰。申请执行人齐吉林与被执行人李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吉林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峰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供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