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戴祝斌与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祝斌,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376号申请执行人戴祝斌(兵)。委托代理人朱伟,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峰。关于申请执行人戴祝斌与被执行人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曲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苏峰每月退休工资收入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峰与其妻吴香明及其子苏畅按份共有的位于黄桥镇鑫伟金色家园10幢1006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01.26平方米),未发现其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苏M×××××小汽车1辆且其上设有抵押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峰承诺用每月退休工资收入中的2500元来履行还款义务,如有其他收入可提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戴祝斌(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曲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或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