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中刑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樊小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小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672号罪犯樊小军,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洮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从事副食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16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5年4月28日因“春节期间改造表现突出”获专项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