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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燕珍与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燕珍,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534号申请执行人金燕珍。被执行人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该公司总经理。金燕珍与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太劳人仲案字(2015)第52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调解书: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金燕珍工资169516.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6951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我院(2015)太仲字第00003号一案查封。本案已执行到位60112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查封的财产,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太劳人仲案字(2015)第52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