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方国林与杨战武、徐荣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方国林,杨战武,徐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再字第7号原审原告方国林。原审被告杨战武。原审被告徐荣生。原审原告方国林与原审被告杨战武、徐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2015年8月15日,本院经再审审查后作出(2015)杭建商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再审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审。再审查明:原审认定,2012年8月7日,原告方国林与被告杨战武、徐荣生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杨战武向原告方国林借款200000元,借期10天,月利率15%,被告徐荣生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方国林直接向被告杨战武交付借款100000元,另100000元由被告徐荣生转交,被告徐荣生在扣除被告杨战武欠其12000元后于当日转交88000元。借款后,被告杨战武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徐荣生按双方协商利率(月2%)支付利息至2012年12月30日,未代为归还借款本金。原审判决:一、被告杨战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国林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荣生对被告杨战武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2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7020元由被告杨战武负担,被告徐荣生负连带责任。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中,方国林既否认其与杨战武发生了真实的借贷关系,又否认其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本院认为:提起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本案中,方国林已明确其本人未向杨战武、徐荣生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审判决应当裁定撤销并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杭建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方国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兆荣审 判 员 陈文正代理审判员 周 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赖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