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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温淑芬与刘庆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淑芬,刘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温淑芬,女,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晶涛,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庆军,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温淑芬申请执行刘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树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罗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