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温淑芬与刘庆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淑芬,刘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温淑芬,女,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晶涛,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庆军,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温淑芬申请执行刘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树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罗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