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琦与被执行人陕西龙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琦,陕西龙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363号申请执行人董琦,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西安市灯泡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陕西龙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立交东北角利君大厦V时代B座705室。法定代表人:李北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董琦与被执行人陕西龙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执字第013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师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