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潘振旺与梧州市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振旺,梧州市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潘振旺。被执行人梧州市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186号。法定代表人吴小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潘振旺申请执行梧州市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梧州市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因其与申请执行人潘振旺有另案经济纠纷,请求法院暂停本案的执行程序。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桂民申字第1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另案提审,且该提审案件至今还未审理完毕,属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且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梧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甘 宇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