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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7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向金国与罗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金国,罗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729-4号申请执行人向金国。被执行人罗同平。本院在执行(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关于申请执行人向金国与被执行人罗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到部分,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