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先英与范世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英,范世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953号原告:杨先英。委托代理人:唐尚军,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世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英诉被告范世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先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杨先英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