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金召与宋治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召,宋治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159号原告王金召,男,汉族,1960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卢正献,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治国,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生。原告王金召诉被告宋治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召于2015年12月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召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召承担。审 判 长 李攀峰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