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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金召与宋治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召,宋治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159号原告王金召,男,汉族,1960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卢正献,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治国,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生。原告王金召诉被告宋治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召于2015年12月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召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召承担。审 判 长  李攀峰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