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代明根申请执行赵和春股金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17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根,赵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代明根,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和春,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执行代明根申请执行赵和春股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和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和春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凭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吴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