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911号原告张某某,女,成年,汉族。被告杜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马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