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汪晓勇与杨和平、朱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勇,杨和平,朱双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349号原告汪晓勇。被告杨和平。被告朱双梅。本院受理原告汪晓勇与被告杨和平、朱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晓勇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844元,由原告汪晓勇承担。审判员 赵建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