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吕晓佳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吕晓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华,男,1981年1月20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吕晓佳,男,1987年2月10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身份证号码:XXX。关于张玉华申请执行吕晓佳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吕晓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玉华案款2929.77元。申请执行人张玉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晓佳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2929.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44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