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市人民秦腔剧团诉被告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被告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人民秦腔剧团,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838号原告庆阳市人民秦腔剧团。法定代表人胡武娟,系庆阳市人民剧团团长。委托代理人王华,系庆阳市人民剧团副团长。被告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郝明森,系该单位负责人。被告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人民秦腔剧团诉被告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被告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人民秦腔剧团撤回对被告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被告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庆阳市人民秦腔剧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锴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