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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5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傅小华与郑辉、黄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小华,郑辉,黄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85-2号申请执行人:傅小华,女,汉族,1961年8月28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郑辉,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黄婷,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傅小华与被执行人郑辉、黄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新长民初字第33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傅小华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黄婷位于镇××路××单元402户(新房权证第××号),并已查封该房产;被执行人郑辉登记在其名下的赣A×××××北方牌小车,并已查封该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股权。被执行人郑辉、黄婷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傅小华借款7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婷的房产,但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宜处置;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郑辉的车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股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受执字第5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涂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