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福安市华冠电机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福安市华冠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73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53182-0),住所地瑞安市北工业园区罗凤西路888号。诉讼代表人:周光,该公司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炯然,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华冠电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89313-7),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乡石门院东龙工业区8号。法定代表人:黄用团,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华冠电机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26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安市华冠电机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货款3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10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8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明被执行人福安市华冠电机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2015年10月29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安市华冠电机有限公司名下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福安市华冠电机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回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7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