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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7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文胜与张启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胜,张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779-0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张启飞,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启飞之妻殷华娣(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存款属于张启飞与殷华娣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殷华娣在中国银行00×××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