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4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岩峰寻衅滋事罪,李岩峰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4999号罪犯李岩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丽刑初字第3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峰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岩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岩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岩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岩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