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西安宏飞物资有限公司与马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宏飞物资有限公司,马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15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宏飞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鹏明,男。西安宏飞物资有限公司与马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鹏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宏飞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鹏明支付货款183987元、加价款61586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1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