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大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闫春田与李科胜、彭建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田,李科胜,彭建春,莒南县乘胜钢铝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大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闫春田。被告:李科胜,农村居民。被告:彭建春,农村居民。被告:莒南县乘胜钢铝制品厂,住莒南县筵宾镇西筵宾村。负责人:彭建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春田与被告李科胜、彭建春、莒南县乘胜钢铝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春田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莒南县乘胜钢铝制品厂所有的房产: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纪 英审判员 赵西峰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臧慧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