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七刑初字第84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生于1968年6月28日,汉族,小学,无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2015年8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08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元,201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乙,男,生于1973年8月3日,汉族,中专,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2015年8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9日,汉族,小学,无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军供站出租屋。2015年8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5)第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华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上旬,被告人罗某某(刑拘在逃)与被告入刘某甲预谋后,租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新天地小区B座1301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10台、‘‘六狮王朝8台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刘某乙、赵某某组织招揽赌博客源。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乙、赵某某分别带领马某、全某到该赌场赌博,马某输掉现金人民币3600元,全某输掉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在赌博机上给被告人刘某乙上2000分作为好处供其赌博,给被告人赵某某好处费200元人民币。同年8月4日,公安人员接举报后在新天地小区B座1301室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500元及全部赌博游戏机。经鉴定:以上游戏机共计18台,均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且有1、被害人马某的报案材料;2、抓获经过;3、证人马某、全某的证言;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扣押清单;6、前科材料;7、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处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审判员 杜春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马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