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世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世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039号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淞区港口街二号。法定代表人刘光华。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史世薇,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世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世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唐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