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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朝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朝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902号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王甲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军,该公司职工。被告:孙朝福,男,汉族,其它自然情况不详,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朝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谭秋月第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