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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春霞与被执行人陈文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霞,陈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316号申请执行人陈春霞,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文锋,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春霞与被执行人陈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被执行人陈文锋的工资收入已经被本院依法扣留、提取,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礼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