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绍兴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青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青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812号原告:绍兴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上投华城1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金小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之雄,系公司员工。被告:马青茂。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青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青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司撤回对被告马青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何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