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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80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蔡华。被告严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告张某某负担(已缴)。审 判 长  薛永江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人民陪审员  朱露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封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