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环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某甲、戴某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戴某,张某,崔某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环刑初字第00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渔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戴某,渔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渔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某,渔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戴某、张某、崔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戴某、张某、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4日至16日间,被告人蔡某甲、戴某分别驾驶自有渔船、携带电捕工具,在东经121°13′50″、北纬33°01′36″海域使用电网捕鱼,被告人崔某在戴某船上帮工,参与捕捞。2015年8月15日至16日间,张某驾驶自有渔船、携带电捕工具在上述海域使用电网捕鱼。2015年8月16日,东台市渔政监督大队执法人员在上述海域现场查获蔡某甲、戴某、崔某、张某,并扣押其工具及捕获水产品。经鉴定,被告人蔡某甲捕捞的水产品价值人民币1551元,被告人戴某、崔某捕捞的水产品价值人民币1377元,被告人张某捕捞的水产品价值人民币932元。案发后,被告人戴某、张某、崔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北纬35°至26°30′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我省海洋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至9月16日。被告人蔡某甲、戴某、张某因上述非法捕捞行为分别被东台市渔政监督大队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均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戴某、张某、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乙、吴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示意图,称重记录,查扣清单,船舶证书,价格鉴证结论书,苏东台渔(海)罚(2015)018、019、020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盐城市人民政府等文件,东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戴某、张某、崔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戴某、崔某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张某、崔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水产资源不受破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相应罚金。)二、被告人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相应罚金。)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相应罚金。)四、被告人崔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施 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伟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