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连章与白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7790元,负担受理费500元、执行费620元,合计48910元。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62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内容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寇腾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