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三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振川与何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川,何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5号原告:郭振川,男,汉族,1963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被告:何大杰,男,汉族,1954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川诉被告何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川于2015年12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现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大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川撤回对被告何大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郭振川负担。审 判 长 胡西旺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人民陪审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陆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