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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三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振川与何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川,何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5号原告:郭振川,男,汉族,1963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被告:何大杰,男,汉族,1954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川诉被告何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川于2015年12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现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大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川撤回对被告何大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郭振川负担。审 判 长  胡西旺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人民陪审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陆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