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豪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60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豪(曾用名张豪),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2012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5日被羁押,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6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陈豪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豪表示服从原判,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豪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豪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6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洪波代理审判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张慧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