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红侠与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侠,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侠,女,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英世昌组织机构代码:55937237-4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旺座现代城*座****室。王红侠与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红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返还房款2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750元、申请执行费335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周转资金紧张为由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陕西华夏辉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给付30000元,2015年12月底给付100000元,2016年5月1日给付104980元。上述到期款项已给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2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李潭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任小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