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倪朝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倪朝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031号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棋山村耀华工业村。法定代表人倪立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梁、黄龙昌,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朝武,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朝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以双方庭外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州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施李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