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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晓晨、张家口嘉信投资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晨,张家口嘉信投资有限公司,孙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56-1号原告韩晓晨。被告张家口嘉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凤英,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孙绍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晨与被告张家口嘉信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绍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家口嘉信投资有限公司、孙绍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晓晨撤回起诉。审判长  马海龙审判员  李 成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乔瑞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