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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范昌志与刘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昌志,刘翠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959号原告:范昌志。被告:刘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昌志诉被告刘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昌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昌志承担。审 判 长  贾彦龙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