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宣勤荣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勤荣,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初字第136号原告宣勤荣,男,1947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普德村120号。法定代表人尹波,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车仑,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欣,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勤荣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勤荣以与本案相关的前期证据正在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调取,待取得相应证据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宣勤荣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勤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 芳审 判 员 胡卫方人民陪审员 龚久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