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与马小军、马仁斌、马福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马小军,马仁斌,马福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7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毛国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利雄,系该行行长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小军,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个体营业户,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仁斌,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福仁,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西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仁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马银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