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分行与王顺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分行,王顺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0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法定代表人李品深,行长。委托代理人宗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沈义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分行员工。被告王顺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分行与被告王顺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分行与被告王顺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与被告发生纠纷的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并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分行,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吕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