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民终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学志与许昌县长村张乡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学志,许昌县长村张乡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徐晓军,徐明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1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学志。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长村张乡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保全,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徐晓军。原审第三人徐明昌。上诉人徐学志、许昌县长村张乡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原审第三人徐晓军、徐明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均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学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宇、上诉人许昌县长村张乡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子敬、原审第三人徐晓军、徐明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学志预交二审诉讼费3767元,上诉人许昌县长村张乡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二审诉讼费5070元,均退还各自上诉人。审 判 长 崔 君代理审判员 田 青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