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41号原告:尹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