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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41号原告:尹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