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贾水清与刘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水清,刘如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贾水清,男,1942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刘如海,男,1952年8月17日生,汉族。我院在审理原告贾水清与被告刘如海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贾水清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水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