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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贾水清与刘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水清,刘如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贾水清,男,1942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刘如海,男,1952年8月17日生,汉族。我院在审理原告贾水清与被告刘如海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贾水清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水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振伟 更多数据: